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1)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效果。(2)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3)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性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