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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原告应提供的证据
发布者:波森特集团发布时间:2016-03-15浏览次数:

专利侵权案件原告应提供的证据
        专利侵权案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以此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如果原告举证不能或者所举证据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被告的侵权行为不成立,原告的主张便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上面记载了“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等信息,可以此来证明自己合法拥有这项专利并且该专利仍在有效期内,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保护。如果原告是通过合法转让取得的该项权利,还要提供专利转让合同及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证明。
       (2)原告按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按期缴纳年费的收据原件,以此证明该项专利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合法有效的专利。
       (3) 原告申请专利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原件,以此证明该项专利的保护范围及被告方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 证明被告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如影像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竣工资料等等。
       (5) 提出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证据,该依据、证据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定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专利权人因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专利使用费的1-3倍合理要求赔偿数额。上述赔偿数额可以包括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