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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发布者:波森特集团发布时间:2016-12-09浏览次数:

        2016年12月8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后对侵犯“紫玉山庄”商标专用权案、侵犯USBkey发明专利案作出判决。判决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两案的主审法官就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锦川作了题为“加大保护力度 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言。发布会由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吴久宏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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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总体部署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共同担负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的历史使命。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出,要按照“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加大保护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始终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作为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将严格保护思想贯穿到每个案件的审判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加大侵犯知识产权保护的赔偿力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注重发挥审判职能,大幅度提升侵权赔偿数额及诉讼合理支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重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努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的问题。坚持以市场作为知识产权价值的最佳参照系,在立法框架内,用足用好司法措施,使侵权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充分考虑律师费等诉讼合理支出,加大侵权成本,使侵权人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依法加大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契合。今天上午宣判的两起案件,就是北京知产法院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

据有关研究机构统计分析,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平均判赔额达到45万元,大幅提升了司法保护水平,有效地发挥了司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定和保护作用。例如,在司品华法官刚才宣判的“紫玉山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之前的“蒙克雷尔”商标侵权案中,都是充分考虑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以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300万确定赔偿数额。在“动态平衡阀”发明专利侵权案中,综合考虑被告经营规模、主观恶意、专利产品及被控侵权产品单价、行业利润等因素,突破法定赔偿上限,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在“美孚”商标侵权案中,全额支持了原告450万元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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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发挥证据制度在加大保护力度方面的作用

       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适当降低举证难度,灵活运用举证转移、举证妨害推定等证据规则,避免简单、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切实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挖掘制度,设置完善的程序和规则,赋予当事人披露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义务,确保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积极运用举证妨碍制度,明确侵权行为人的举证义务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强化实体和程序制裁,树立司法权威,破解赔偿计算难的问题。对于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隐匿证据、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举证妨害行为,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

       在“墙锢”商标侵权案中,责令被告提交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据并释明了不提交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相关经营活动的帐簿、资料,故结合在案事实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全额予以支持。何暄法官刚才介绍的案件中,也运用了这项证据制度。在珠海政采公司诉国信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作出首例要求被告限期提交证据的民事裁定。在海南旅游卫视诉爱美德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对当事人做伪证的行为,以法定上限100万元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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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程序性措施的适用

       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救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提高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同时,不断强化诉前、诉中相关程序性措施。建立程序规范、保护有力的司法临时保护机制,合理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凡是符合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条件的,均予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合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兼顾迅速处理与查明事实的需要,依法及时审查和处理当事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在“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中,在严格审查案件胜诉可能性以及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前提下,首次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在涉ATM机专利侵权案中,根据申请首次作出诉前证据保全裁定。在最终用户涉嫌侵犯Adobe、Autodesk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对被告经营场所内近500台电脑复制、安装涉案软件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及时固定了侵权证据,为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360”商标侵权案件中,对被控侵权人360贷贷网的域名“www.360daidai.com”予以冻结,确保该域名诉讼过程中不发生转让、注销或变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