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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者:波森特集团发布时间:2018-12-10浏览次数:

上证报讯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12月4日消息,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药监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2.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3.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 3 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5.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2017 年第 75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6.提供虚假文件行为。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3 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确定。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人民政府)

  2.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

  3.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财政部)

  4.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实施单位: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

  5.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6.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7.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8.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9.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限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持股比例超过 5%以上;限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10.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1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12.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外汇局)

  13.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实施单位:国资委、财政部)

  14.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5.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6.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7.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18.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医保局)

  19.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0.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税务总局、应急部、林草局、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

  21.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一定期限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2.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3.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林草局、农业农村部)

  25.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实施单位:科技部)

  26.限制因专利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实施单位:广电总局)

  27.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申请。(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28.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

  29.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最高法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有关单位)

  30.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31.限制取得表彰奖励,已取得的表彰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32.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33.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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